安康市水利局关于抓紧做好河道清障禁采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8-05-0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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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抓紧做好河道清障禁采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23-0240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发〔2018〕89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5-09 13:55

各县区水利局、宁陕县农水科技局:

按照《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管理办法》(安政发〔20162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内所有江河湖泊,每年61日至1015日为采砂禁采期。”今年全市防汛形势十分严峻,42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防汛防滑工作会议,对做好河道清障禁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河道清障禁采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紧组织清障禁采。我市河湖制推进以来,非法采砂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河湖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同时由于各类建设项目较多,砂石需求较往年有所上升,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河道管理部门及涉河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是确保防洪生态水质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扎实组织做好汛前河道清障禁采工作。依据防汛及河道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深化河长制、实施湖长制工作,按照“政府牵头,水利主管,部门配合,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题向县区人民政府汇报河道清障禁采工作任务和要求,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及时对河道清障禁采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制定河道整治方案,突出清障重点,落实禁采措施,消除度汛隐患,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要求,依法加强河道管理。5月31日前,凡从事河道采砂(采矿)的人员和船只、机械设备设施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并落实汛期安全管理措施;河道内的砂石料堆体和弃料必须转运出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内采砂坑道必须进行复平至不高于河床滩面;同时,要封堵河道采砂通道和路口,拆除河道内非法碍洪设施,确保河道行洪畅通。要向沿河群众大力宣传河道管理法规和安全度汛要求,禁止未成年人下河游泳、戏水,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落实措施,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政府组织领导下,联合公安、交通(海事)、国土、环保、安监、供电、城建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整治、重拳出击,对不能及时撤出河道的作业船只、设备设施和不能及时运出河道的砂石料堆体,要加大督促督办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全部撤运出河道,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法查处非法偷采行为,对拒不执行禁采通告要求的采砂业主违规作业船只、设备,要采取限期撤出、拆解封存等强制措施,坚决落实禁采规定,并责令就地复平砂石、弃渣堆体,纠正乱堆、乱倒、乱建现象,依法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四、夯实责任,加强河道巡查值守。全面深化推进各级党政领导负责的“河(湖)长制”,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河道监管责任,要采取分段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等形式,不间断地加强河道检查巡查;对水源地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区要严防死守,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偷采行为,落实最严格的禁采区、禁采期制度。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度汛方案组织施工,对影响河道行洪的临时设施、施工围堰、废弃料等,责令建设单位在汛前全部清除,确保安全度汛。

五、规范管理,严格河道采砂许可。按照“统一管理,科学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要求,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年度采砂计划时,要依据采砂规划落实最严格的禁采区制度,严格控制采砂场点和作业船舶数量,坚持“五不审批”原则,即: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无堆料场地的不予审批;没有运输道路的不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设施、安装设备及堆放砂石料和弃料的不予审批;在采砂期间和禁采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审批;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不予审批,从源头上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将结合防汛大检查对落实汛期河道清障禁采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河(湖)长制,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河道清障禁采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安全度汛。请各县区河道管理部门将汛期河道禁采清障落实工作情况于5月底前书面报送市防汛办。

联系人:湛博  联系电话:3115208   

                       安康市水利局

                           2018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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