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9-01-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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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19-002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规计发〔2019〕2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1-14 10:15

各县(区)水利局、宁陕县农水科技局、恒口示范区社会管理局: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陕水规计发〔2018〕222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及省水利厅《关于抓紧做好列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2013-2015年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扫尾工作的通知》(陕水规计发〔2017〕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水规计发〔2017〕19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各县(区)项目进展实际,经研究,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本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计划共计下达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22355万元,涉及9县1区。各县(区)在收到计划文件后,应严格按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办法》(陕财办农〔2018〕17号)及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快计划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在3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签证等将资金及时支付给参建单位,务必于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2.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办财务〔2016〕121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有关精神,本次下达贫困县(区)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除2013-2015年规划内项目竣工清算金额外,其余资金不再明确到具体项目。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11号),本次根据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安排4个深度贫困县共计4000万元中央资金,要切实加强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

  3.     三、各项目县(区)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得将所发生费用列入竣工决算;要切实落实政府指导监督、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第三方质量检测跟进等各项质量管控措施,要检查度汛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其它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4.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对于部分实行报账制的县区,也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对每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分账核算。

  5.     五、各县(区)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8〕6号)有关要求,对照治理任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年度终了,要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省市水利和财政部门。据此,省水利厅、财政厅将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6.     六、各县(区)要积极确保年终建设任务的完成,加强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执行,及时更新水利投资直报系统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系统,并向省市水利和财政部门准确按时报送有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省市将视情况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稽察抽查。

  7.     七、预算文件另文下达。

        附件:安康市2019年中央资金计划表.pdf   

                                         安康市水利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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